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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基于真实意思表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具有约束力(最高法院出版物公布的参考性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

来源:海南国际仲裁院 发布时间:2018-08-01 15:29


【审判规则】  

一方当事人未按照生效的调解书的内容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该执行和解系基于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对自己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双方当事人私人之间对生效法律文书的一种变通,且内容合法。故该执行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和解协议生效后,双方均应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 

【关  词】

执行 执行法学 执行和解 意思表示 生效法律文书 权利与义务 执行和解协议 

【基本案情】

2016816日门头沟区法院(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作出以X与张建华、金路公司(北京金路通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为当事人的京0109民初288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约定,张建华、金路公司于2016916日前支付330万元本金给X等。履行期届满张建华和金路公司未履行,X遂于2016918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金路公司将16余万元转入公司出纳杜平的账户用于公司资金开支,杜平承认该笔资金是公司财产。金路公司称未如实申核报该16万元余元存款是由于公司账户资金冻结无法取现。

后经办案人员教育批评,金路承认错误,X表示谅解,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争议焦点】

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是否应按照执行和解履行义务。

【审判结果】

审判结果:执行法院裁定:对被执行人金路公司罚款5万元。

申请执行人X与被申请人金路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审判规则评析】

执行和解是指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就生效的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主体、履行方式、数额和履行期限等进行协商,从而解除法院强制执行程序的行为。执行和解一旦生效,法院便立即停止对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结束强制执行程序。执行和解的适用具体而言,第一,执行和解只能进入执行程序后适用;第二,执行和解只能是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法院不能主持,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只有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第三,执行和解协议必须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第四,和解协议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第五,只有当事人将和解协议义务全部履行完毕的情况下,执行法院才终结案件执行。综上,执行和解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双方当事人私人之间对生效法律文书的一种变通,和解协议生效后,当事人应该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一方违反和解协议的,另一方还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只有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执行程序才终结。

一方当事人未按照调解书的内容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执行时发现被执行人有转移财产的行为,对被执行人进行批评教育。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依据上文分析,执行和解是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之间对生效的法律文书规定的权利义务的一种变通,执行和解生效后,当事人应当积极履行义务,否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出于真实意思表示达成的和解协议,阻却了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当事人应按照和解协议积极履行义务。故,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后,法院解除强制执行措施,当事人应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7年《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对下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于2017604日再一次修正,自20171104日起施行。本案例适用的第三十条、第三百一十三条,内容没有变更。

【法律文书】

申请执行书 执行通知书 民事裁定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X申请执行张建华、北京金路通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信息】

【案    由】 民间借贷纠纷

【判决日期】 20161231

【权威公布】 被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7年第20期(总第787期)收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