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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修订说明

来源:海南国际仲裁院 发布时间:2017-09-05 15:24

《海南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修说明

海南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已于2017年8月22日经第三届海南仲裁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现将主要修订内容说明如下:

一、章节调整

2017版《仲裁规则》分为九章七十六条,在章节体例和条文排序上调整变化不大,仍以国内仲裁程序的规定作为基础,国际商事仲裁、简易程序作为特别规定。将原第三章的标题“申请和受理”根据条款内容修改为“仲裁申请、答辩、反请求”,将原第四章的标题“仲裁庭的组成”修改为“仲裁庭”。

    二、机构与职能

    为满足海仲的国际、国内仲裁业务以及机构本身发展的现状和未来进一步发展的需要,明确本委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负责案件的程序管理和日常事务;当事人对本委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受理仲裁案件有异议的,由本委决定。

    三、仲裁制度发展过程中,必须遵循仲裁有别于诉讼、行政的特点,在强调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下,更多地赋予仲裁庭对程序的管理权,体现仲裁程序平等、透明和高效的特点及优势。在这方面的修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根据仲裁民间性、保密性的特点,删除了公告送达方式,增加“视为送达”的规定。(第七十条)

    2、明确仲裁庭在适用规则、推进程序方面享有自由裁量权。在规则就某些事项规定不明确甚至没有规定的时候,赋予仲裁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推进仲裁程序的裁量权,真正体现商事仲裁灵活高效的特点。[第二条第(四)款)]

    3、增加首席仲裁员的权力。在对仲裁程序事项的决定问题上,明确未能形成多数意见的,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经当事人同意或仲裁庭授权,首席仲裁员可就程序事项作出决定。(第四十四条)

    4、增加多数仲裁员继续仲裁程序的规定。在特殊阶段、特殊情形下使缺员仲裁庭继续仲裁程序,提高仲裁效率。(第二十五条)

    5、对“审理方式”条款进行修改完善仲裁庭可以适当的方式开庭、评议,使仲裁庭在具体操作方面空间更大有助于仲裁庭提高审理效率,高效解决争议。[第二十六条第(三)、(四)款]

    6、为防范虚假仲裁,增加规定“案件可能涉及案外人利益的,仲裁庭应当听取案外人和当事人的意见。”[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7、仲裁裁决监督由主任办公会改为专家委员会。(第四十七条)

  8、为保护当事人的权益,规定了仲裁前保全。[第十七条第(四)款]

四、进一步完善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为国际案件当事人提供更好的服务,提升仲裁规则的国际竞争力。

在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中吸收、借鉴、增加了一些国际仲裁界有益的经验做法,并结合本委和中国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整,进一步突出了规则的包容性、开放性和国际化特点,紧跟国际商事仲裁的最新发展趋势

    1、更加灵活的确定开庭审理地点。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开庭审理在本委所在地进行,在本委分支机构所在地或本委指定的地点开庭的,均视为在本委所在地审理。(第二十九条)

  2、借鉴国际仲裁先进的作法,增加规定“临时措施”和“紧急仲裁员”条款,力求最大化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明确规定仲裁庭有采取临时措施的权利。目前中国的法律对仲裁庭是否有采取临时措施的权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有一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赋予了仲裁庭采取临时措施的权,法院也会执行仲裁庭作出的临时措施决定。

  同时与此条款相配套,为解决仲裁庭组成之前当事人对采取“临时措施”的需求,引入了“紧急仲裁员”制度, 作为法院采取临时措施的必要补充,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有利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实现,推进仲裁的发展。增加当事人依据紧急仲裁员决定在某些国家和地区申请强制执行的可能性,有利于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紧急仲裁员作出的紧急救济可能是法院无法作出的临时措施,是对法院临时措施的必要补充,有利于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降低损失,在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此外,境外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申请紧急救济无需办理公证认证文件,比法院手续简便,更容易得到当事人的青睐。

    3、吸收国际仲裁经验,增加规定“仲裁庭指定的专家”。(第三十七条)

    4、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完善程序设计,提高仲裁效率,允许当事人依据相同的仲裁协议在仲裁程序中“追加当事人”,推进程序高效运行,以便更加快捷、妥善的解决纠纷,节省当事人的仲裁成本。(第十五条)

5、完善诚信仲裁规定,明确所有仲裁参与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仲裁程序。(第四条)

五、修改调整部分文字内容

    为使仲裁规则的文字内容更规范严谨,对2014版《仲裁规则》部分条文在具体条款的设计、内容、文字表述等方面对现行规则进行了调整完善。此外,为更加便于当事人理解与使用,还进一步精简调整了部分在表述方式上较为复杂和冗长的条文。

    本次规则修订,更加体现商事仲裁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尊重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的精神,进一步避免仲裁的诉讼化、行政化。增加规定了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先进程序,适应海南仲裁委国际、国内商事仲裁的业务发展需要以及机构自身发展的需求。体现了海仲不断地不懈努力,自我完善,进一步提高国际化仲裁服务水平,提升仲裁的公信力,推动中国仲裁事业进一步健康、快速发展的创新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