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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涉外法治蓝皮书(2024)》出版!

来源:海南国际仲裁院 发布时间:2024-11-24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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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法治建设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法治中国建设的必修课,是涉及面广、联动性强的系统工程。为了全面呈现并总结我国2023年度涉外法治工作的状况,中国政法大学全面依法治国研究院组织多位专家学者参与《中国涉外法治蓝皮书》的编写,《中国涉外法治蓝皮书(2023)》曾获“中国智库索引(CTTI)2023年度智库优秀成果”特等奖。


《中国涉外法治蓝皮书(2024)》全面展示了2023年我国涉外立法、涉外执法、涉外司法、涉外法律服务情况,总结了我国引领全球发展、安全、文明与社会治理及参与国际法治合作现状,并介绍了部分法学院校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方面的探索。


《中国涉外法治蓝皮书(2024)》统计并收录了截至2024年6月我国部分涉外法律法规,2023年中国缔结、参加、批准的国际条约,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发起设立、申请加入的国际组织和发起的国际会议等。本书还对2023年公开发表的涉外法治研究成果中较具代表性的论文进行收录摘编。




本期推送节选自《中国涉外法治蓝皮书(2024)》第四章“优化涉外法律服务”第二节“涉外仲裁的新发展”(第169-180页),为阅读方便,脚注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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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涉外法治蓝皮书(2024)》

黄进  主编

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


目次


一、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不断推进

(一)《支持北京深化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获得国务院原则同意
(二)《上海市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颁布实施

二、涉外仲裁公信力不断提升

(一)涉外案件受案数量和标的双增长
(二)多份裁决获得境外法院承认(认可)与执行
(三)第三届仲裁公信力评估报告发布

三、涉外仲裁规则不断完善

(一)贸仲修订并发布新版《仲裁规则》
(二)上国仲制定并发布《航空仲裁规则》
(三)海国仲制定并发布《协助临时仲裁工作规则(试行)》

四、涉外仲裁交流合作不断深化

(一)贸仲发布“一带一路”仲裁机构法律查明合作机制
(二)北仲举办2023年亚太区域仲裁组织(APRAG)大会
(三)广仲牵头金砖国家仲裁机构代表共同签署并发布《金砖国家仲裁合作南沙共识》

五、涉外仲裁司法保障不断强化

(一)部分法院发布商事仲裁司法审查白皮书和典型案例
(二)部分法院根据仲裁机构请求开具调查令



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不断推进


自2022年7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印发有关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的文件(以下简称《试点文件》)以来,北京、上海等试点城市积极部署、奋力推进,取得了良好成效。


(一)《支持北京深化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获得国务院原则同意


2023年11月18日,国务院作出关于《支持北京深化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的批复(国函〔2023〕130号),原则同意该方案。该方案明确提出“打造面向全球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并就中心建设和相应的涉外仲裁机制建设作出具体安排。


《支持北京深化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是对国务院于2020年8月18日原则同意的《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工作方案》(国函〔2020〕123号)的迭代升级,其中有关涉外仲裁的安排是在2020年版方案基础上新增的内容,充分体现出北京市人民政府对《试点文件》的积极响应和对建设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的高度重视。中心建设被纳入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建设整体布局后,相关工作可以享受到相应的政策便利(如按照程序办理后,可以暂时调整实施相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部分规定),这些举措有利于北京市建设国际商事仲裁中心。


(二)《上海市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颁布实施


2023年11月23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了《上海市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以下简称《上海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该条例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而制定的地方立法,为上海市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


《上海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共分为5章38条,除了第一章总则和第五章附则之外,其他三章分别规定了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仲裁机制创新、监督与保障相关的内容。该条例体现了守正与创新并重的原则,在将国际商事仲裁先进经验(如仲裁员利益冲突和回避制度、裁决书脱敏公开、仲裁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等)进行立法确认的同时,创建了一些有益机制(如法院支持仲裁机构调查取证、“三特定”临时仲裁的准许和规制、仲裁庭就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提出意见等);该条例体现了促进与规范并重的原则,一方面为促进国际商事仲裁发展而创设良好的制度,另一方面为规范国际商事仲裁行为而完善监督的机制;该条例还体现了国际接轨和中国特色并重的原则,一方面坚持了许多国际通行的做法(如名册外选定仲裁员、快速简易仲裁程序等),另一方面对许多制度进行了中国式改良(如境外仲裁机构的业务机构仅可以在国际商事、海事、投资等领域开展涉外仲裁业务,在上海开展的临时仲裁仅可以在具有涉外因素的商事、海事领域并在满足“三特定”的条件下进行等)。


《上海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的出台不仅将上海市在建设国际商事仲裁中心过程中探索的有益实践进行了法治转化,从而强化法治保障;而且为我国内地其他城市出台相关立法提供了范本,为《试点文件》的贯彻落实和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的成功建设提供了助益。


值得一提的是,就在《上海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生效的当天,上海市司法局作出了准予韩国大韩商事仲裁院上海中心登记的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报司法部备案、赋码后颁发《境外仲裁机构业务机构登记证》。


这是首家外国仲裁机构在上海设立的业务机构,是适用《上海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第16条有关境外知名仲裁机构在沪设立业务机构之规定的成功案例,也是上海市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的重要成果。


涉外仲裁公信力不断提升


公信力是仲裁的生命线,仲裁公信力的高低是一国仲裁水平高低的体现,是衡量仲裁国际竞争力的标杆。2023年,公信力评估报告和实践效果证明,我国涉外仲裁的公信力得到了市场主体和司法机关的广泛认可,涉外仲裁公信力建设成效明显。


(一)涉外案件受案数量和标的双增长


2023年,我国内地主要仲裁机构在受理涉外仲裁案件方面业绩良好(见表4-1)。根据国内部分仲裁机构发布的业务报告,2023年新受理的涉外案件数量和标的额较2022年实现双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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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多份裁决获得境外法院承认(认可)与执行


裁决的跨境执行力强是涉外仲裁的重要优势之一,一国作出的仲裁裁决能否得到境外国家和地区的承认(认可)和执行,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出该国涉外仲裁的公信力水平的高低。


从我国内地部分仲裁机构公布的报告来看,2023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裁决在境外获得了美国、阿根廷、俄罗斯、中国香港、中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法院的承认(认可)和执行,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仲)裁决在境外获得了智利、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法院的承认(认可)和执行。这充分表明贸仲、北仲的涉外仲裁公信力得到了境外法院的认可,是我国涉外仲裁公信力良好的重要标志。


(三)第三届仲裁公信力评估报告发布


2023年12月28日,仲裁公信力评估报告发布会暨第三届仲裁公信力论坛在中国政法大学举行。会议根据评估结果,将“涉外仲裁服务十佳机构奖”颁给了处理涉外及涉港澳台案件最多,具有完备的国际仲裁程序、制度和仲裁资源,并且在境内外取得良好声誉的十家仲裁机构:贸仲、深圳国际仲裁院、北仲、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上国仲)、广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广仲)、上海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杭州仲裁委员会、海南国际仲裁院(以下简称海国仲)、厦门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厦仲)。


科学严谨、公正规范的评估体系对促进我国涉外仲裁不断提升公信力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是我国涉外仲裁公信力建设不可或缺的环节。第三届仲裁公信力评估主要采用量化评估方法,评估手段包括问卷发放、实地调研、电话调研、公开信息查询、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部门统计的仲裁机构处理案件情况和全国法院办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情况分析等。该次评估以全面科学的公信力评估体系为依据,以专家委员会赋予评估指标的权重为标准,评估结果客观性很强、可信度很高。在这样的评估体系下,荣膺“涉外仲裁服务十佳”的仲裁机构,相应的涉外仲裁服务水平和公信力建设程度值得信赖。


涉外仲裁规则不断完善


仲裁规则是开展涉外仲裁程序的依据和指南,完善的涉外仲裁规则对高效推进涉外仲裁程序、提供优质的涉外仲裁服务具有重要的基础性作用。2023年我国内地部分仲裁机构发布了新版仲裁规则或者专业仲裁规则,实现了涉外仲裁规则不断完善。


(一)贸仲修订并发布新版《仲裁规则》


2023年9月5日,贸仲发布新版《仲裁规则》,该规则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新规则回应新时代对仲裁服务的要求,紧跟国际仲裁发展趋势,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满足仲裁实践发展的需要为总体考虑,提升了贸仲仲裁规则的专业化、国际化和便利化水平。


2023年《仲裁规则》修订的许多内容有利于完善涉外仲裁案件的管理:一是明确管辖权决定在仲裁庭组成后,依据《仲裁规则》概括授权由仲裁庭作出,进一步强化国际仲裁普遍认可的“仲裁庭自裁管辖权”原则;二是推进数字化、智能化在仲裁程序的广泛应用,使涉外仲裁更加便利;三是明确贸仲就当事人保全措施申请可转递其指定的境外相关法院的规则依据,为涉外仲裁保全提供更加全面的保障;四是明确贸仲《证据指引》在仲裁程序中的适用,为涉外案件提供可兹参照的证据规则。2023年《仲裁规则》还新增了披露第三方资助信息、早期驳回程序、仲裁员小时报酬、贸仲和仲裁庭责任限制等与国际仲裁实践高度接轨的制度机制,为涉外仲裁案件管理提供更加完善的规则依据。


(二)上国仲制定并发布《航空仲裁规则》


2023年11月7日,上国仲发布新版仲裁规则,该规则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新规则包含一部主规则、两部特别仲裁规则和两部程序指引。


其中,作为特别仲裁规则的《航空仲裁规则》成为行业关注的热点。


航空纠纷具有较强的跨国(境)性,是涉外仲裁重要的案源之一。上国仲发布的《航空仲裁规则》是全球首部适用于机构仲裁的航空仲裁规则,共设4章49条,在适用路径、受案范围、专家委员会制度、航空临时措施、调解先行制度五个方面作出规制,可以为上国仲更好地处理涉外航空案件提供灵活、便捷的规则指引。


(三)海国仲制定并发布《协助临时仲裁工作规则(试行)》


临时仲裁是处理涉外纠纷的重要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法发〔2021〕1号)明确规定:“支持在自由贸易港区域内注册的企业之间约定在特定地点、按照特定仲裁规则、由特定人员对相关争议进行仲裁。”2023年11月1日,海国仲发布《协助临时仲裁工作规则(试行)》,为临时仲裁在海南自贸港落地推广提供来自仲裁机构的配套服务措施。


《协助临时仲裁工作规则》共16条,涵盖该规则适用范围和条件、提供协助服务的内容和流程等有关规定,内容翔实、可操作性强,是海国仲在完善仲裁制度、优化仲裁机制方面的一项重要成果,也是海南自贸港涉外仲裁规则体系进一步完善的重要表现。


涉外仲裁交流合作不断深化


不同仲裁机构深化涉外仲裁领域的交流合作,对它们相互借鉴经验、取长补短、共同提升服务水平,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2023年,部分仲裁机构通过发布合作机制、举办重要会议等,推动机构间交流合作不断深化。


(一)贸仲发布“一带一路”仲裁机构法律查明合作机制


外国法律查明是涉外案件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是涉外纠纷得到公正合理仲裁解决的保障。然而,实践中查明外国法律却是一项费时费力、困难很大的工作。为了应对“一带一路”共建各国在解决争议过程中存在的对外国法不了解、不熟知等信息不对称的现象,贸仲于2023年9月6日召开的“2023中国仲裁高峰论坛暨第三届‘一带一路’仲裁机构高端论坛”上,正式发布了“一带一路”法治合作重要成果—“一带一路”仲裁机构法律查明合作机制。


这项机制依靠“一带一路”仲裁机构协助查询所在国家的法律规定,能够为贸仲审理涉及相关国家的仲裁案件提供更加便捷的法律查明路径和更加准确的法律规定内容,有助于贸仲更加公平公正地裁决相关案件,更好地为“一带一路”倡议提供仲裁法治保障。


(二)北仲举办2023年亚太区域仲裁组织(APRAG)大会


2023年11月13日—15日,由北仲主办的亚太区域仲裁组织(APRAG)大会在北京成功召开,大会主题为“变革时代中的国际仲裁:直面挑战、增进共识”。司法部部长贺荣,北京市市长殷勇出席开幕式并致辞;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王淑梅,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秘书长安娜·乔宾·布莱特发表开幕式主旨演讲;来自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60余家中外知名仲裁机构负责人,仲裁员、律师、专家学者与企业界代表等420余人参加了会议。


亚太区域仲裁组织是亚太地区商事仲裁领域唯一的区域性组织,具有重要的国际影响力。该组织2023年大会在京举办,有利于我国仲裁机构与亚太地区其他主要仲裁机构的沟通交流,讲好我国涉外仲裁故事,促进我国仲裁法治国际传播。


(三)广仲牵头金砖国家仲裁机构代表共同签署并发布《金砖国家仲裁合作南沙共识》


2023年4月20日,广仲南沙国际仲裁中心牵头粤港澳大湾区仲裁联盟在广东省惠州市隆重举办金砖国家仲裁合作论坛,与会金砖国家仲裁机构代表共同签署并发布《金砖国家仲裁合作南沙共识》。


金砖五国约占世界经济体量1/4,对世界经济增长贡献率达50%,因此是推动当代商事仲裁发展的重要力量。各机构一致认为仲裁现代化、国际化、数字化、智能化是新时代大势所趋,各方将进一步加强合作交流,共同促进国际仲裁高质量创新发展。


涉外仲裁司法保障不断强化


涉外仲裁的高质量发展离不开人民法院的司法支持和保障。2023年,我国内地部分法院积极采取措施,为我国涉外仲裁的发展提供重要助力。


(一)部分法院发布商事仲裁司法审查白皮书和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是对涉外仲裁进行监督的重要手段,也是涉外仲裁保持公正规范的不竭动因。2023年5月25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珠海法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白皮书》,全面总结2020—2022年珠海法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基本情况及特点,提炼珠海法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工作亮点,分析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十大热点问题,提出推动仲裁高质量发展的对策建议。


2023年10月25日,北京市金融法院发布《涉金融仲裁司法审查白皮书》,总结了北京市金融法院涉金融仲裁司法审查相关情况,其中对涉外、涉港澳台金融仲裁司法审查标准以及从严把握可能适用“社会公共利益”的范围等问题进行了系统梳理。此外,2023年9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四批共12起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其中案例10是一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例,案例11是一起认可和执行香港仲裁裁决的案例。


这些司法审查白皮书和典型案例的发布,有利于内地仲裁机构了解司法审查要点和热点、紧跟人民法院司法审查思路、提升涉外仲裁案件裁判质量,促进涉外仲裁健康发展。


(二)部分法院根据仲裁机构请求开具调查令


仲裁庭调查取证是一项重要的审理措施,在特定案件中对查清案件事实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囿于仲裁庭权限范围,实践中仲裁庭在进行调查取证时往往处处掣肘、力不从心。


2023年11月7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仲裁机构申请开具调查令的暂行规定》,明确对厦门市仲裁机构管理或者仲裁地在厦门市的仲裁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仲裁庭收集亦有困难,但确有必要收集,且证据可收集地在厦门市的,仲裁机构可以向法院请求开具调查令。基于该规定,在一起厦仲受理的合同纠纷案件中,为了协助查明已去世仲裁被申请人的合法继承人,厦门国际商事法庭依申请向思明公安分局鹭江派出所发出仲裁调查令。无独有偶,在《上海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正式施行的首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也基于上海仲裁委员会的申请,开具了一份仲裁调查令。


人民法院协助仲裁机构开具调查令,有助于涉外仲裁案件的仲裁庭有效进行调查取证、顺利查明案件事实,体现了法院支持仲裁的态度和举措,推动营造涉外仲裁友好的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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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黄进,法学博士,加拿大蒙特利尔大学名誉博士,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武汉大学人文社会科学资深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全面依法治国研究院(CTTI来源智库)首席专家。兼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国际法学会会长、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会长、教育部法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委员、常设仲裁法院(PCA)仲裁员、世界法学家协会(WJA)副会长。中国自己培养的第一位国际私法专业博士学位获得者。1995年被中国法学会评为首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2004年入选国家首批“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孔庆江,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钱端升讲座教授(A),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国际法学会常务理事、CGTN评论部专栏作者。

刘静坤,法学博士,博士后,剑桥大学法学硕士。曾任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现为中国政法大学全面依法治国研究院教授。曾参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改革、量刑规范化改革等中央司法改革项目。出版《刑事程序的权利逻辑》《证据审查规则与分析方法》《公正何以难行 》《刑事诉讼法注释书》《证据原理》《犯罪心理学》《犯罪重建》《司法错误论》《The Exclusionary Rule of Illegal Evidence In China 》等著作、译著十余部,在《法学研究》《中外法学》《政法论坛》《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法治日报》等发表文章百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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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法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