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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影响之法律研究专栏】二十三、 关于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影响海南有关市场主体合同履行情况的法律评析和建议

来源:海南国际仲裁院 发布时间:2020-02-27 18:02


【疫情影响之法律研究专栏】(二十三) 

关于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影响海南有关

市场主体合同履行情况的法律评析和建议

吴坚平



前   言

海南国际仲裁院作为海南省政府依法设立的全省唯一民商事仲裁机构,积极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部署,按照“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恢复生产”的要求,针对疫情影响合同履行等法律问题迅速组织开展专题调研。2月11日,我院向海内外全体仲裁员发出调研通知,号召广大仲裁员勇于担当,积极开展调研活动。许多仲裁员克服困难,立足本行业、领域实际,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所提交的调研成果对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加强风险防控,防范和有效化解纠纷,促进经济社会平稳有序健康发展,具有较强的参考价值。我院从中遴选部分优秀调研成果,自2月20日起陆续发布。在此基础上,我院将持续深入推进对疫情影响合同履行等相关法律问题的综合分析研究,以期为我国抗击疫情、快速恢复生产生活秩序、推动海南自贸港建设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今年一月份以来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以下简称新冠肺炎NCP)疫情,对于海南省有关市场主体的合同履行,造成了较大的影响,本仲裁员现从法律视野评估和分析如下:

一、海南从事餐饮、旅游业服务等市场主体的影响,为防止新冠肺炎(NCP)流行和蔓延,海南有关部门采取了相应的防止和隔离措施,防止人群集聚,游客外出旅游和餐饮消费现象明显减少,因而从事餐饮、旅游业服务等市场主体,其合同履行情况影响较大,经营和收入受到较大影响,有的生存和发展也有较多问题。

海南是旅游大省,旅游业在海南经济中占有主导性地位。

法律评析:

对于从事餐饮、旅游业服务等市场主体合同履行发生变化的情况,由于新冠肺炎(NCP)疫情的突然发生和影响,造成了一种法律上的非商业风险的情势变更,使很多租赁它人物业经营的餐饮、旅游业服务等市场主体,履行租赁合同的情况发生了变化,因此,对于这类情况,应适用法律的情势变更和公平原则,对于租金进行相应的减租或免租处理。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建议:

1、对于出租人与承租人同属市场主体类或自然人的市场租赁行为,建议2020年一月份租金减半,二月份租金免除,三月份租金减半,同时鼓励和倡导出租人主动减免承租人的租金。

2、对于租用国有物业的市场主体,履行租赁合同有影响和困难的,有关国有单位(企业)出租方主体,可按前述标准直接减免市场主体的房租,也可由承租方市场主体,向国有单位(企业)主体申请办理减免房租手续。(可由海南省政府或有关市县政府发文规定减免租金政策)

3、对于因新冠肺炎(NCP)疫情影响发生的租赁合同纠纷,如起诉到人民法院,或者到海南国际仲裁院(海南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或海南国际仲裁院(海南仲裁委员会),应依据有关情势变更和公平原则等法律规定,主持和引导调解 ,如依法调解不成的,及时依法裁判。


二、从事出口商品的市场主体,由于这次新冠肺炎(NCP)疫情的影响,发生了不能按时交货到国外或境外企业的情况,将可能发生履行外贸出口合同迟延问题。

海南省近年来外贸出口商品有成品油、汽车,聚脂切片,水海产品、农副产品、尿素等,主要出口到东盟、美国和欧盟等国家和地区,2019年海南外贸出口值为343.7亿元,增长15.4%,外贸覆盖世界上183个国家和地区,海南经济对外贸易依存度较高。

法律评析:

这类从事外贸出口商品的海南市场主体,应依据不可抗力的有关法律规定,及时举证并通知国外或境外的企业,出口所在地发生不可抗力而造成合同履行迟延的情况。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0)第七十九条

(1) 当事人对不履行义务,不负责任,如果他能证明此种不履行义务,是由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而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

(1) A party is not liable for a failure to perform any of his obligations if he proves that the failure was due to an impediment beyond his control and that he could not reasonably be expected to have taken the impediment into account at the time of the conclusion of the contract or to have avoided or overcome it or its consequences.


法律建议:

1、因新冠肺炎(NCP)疫情影响,而不能按约履行外贸出口合同的海南有关市场主体,应在合理期限内,联系或者到海南贸易促进委员会,办理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书(Certificate of force majeure),证明书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名义出具,外贸出口或生产市场主体,应将中国贸促会出具的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及时提交给出口合同的国外或境外相对方,及时通知对方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同时,要做好防止因外贸出口合同迟延履行而造成损失扩大的工作。

2、对于因新冠肺炎(NCP)疫情影响发生的外贸合同纠纷,如相关市场主体起诉到人民法院,或者到海南国际仲裁院(海南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或者海南国际仲裁院(海南仲裁委员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等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主持和引导调解,依法调解不成的,及时依法裁判。


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书参考性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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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坚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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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国际仲裁院仲裁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资深执业律师,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调研基地立法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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