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案例

仲裁员曾就案件发表咨询意见,应否回避?

来源:海南国际仲裁院 发布时间:2017-08-25 09:24

仲裁员曾就案件发表咨询意见,应否回避?

【导读】

 

根据我国《仲裁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仲裁员如与案件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并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回避。此处的“其他关系”具体包括哪些关系,《仲裁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本案中,仲裁员此前曾参加过针对本案的专家咨询会并发表了咨询意见,此种情形是否构成法定回避事由?仲裁员在接受委任时未主动披露该等情形,当事人是否可以仲裁庭的组成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申请撤销所作裁决?

 

一、案件索引

 

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苏07民特48

裁判日期:2017630

当事人:申请人江苏天易拍卖行有限公司、诸葛晨东;被申请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

案涉裁决:连云港仲裁委员会(2016)连仲字第0008号裁决书

 

二、申请人申请撤裁的主要理由

 

(一)申请人江苏天易拍卖行有限公司的撤裁理由

 

申请人江苏天易拍卖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易公司)与被申请人诸葛晨东、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连云港分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1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天易公司请求依法撤销连云港仲裁委员会(2016)连仲字第0008号裁决书。事实和理由如下:

 

1.裁决书与已生效的(2015)连商辖终字第103号民事裁定书相抵触,属于仲裁委无权仲裁。上述第103号民事裁定书认定《江苏省委托拍卖合同》以及《协议书》均为有效合同。而本案仲裁庭认为天易公司拍卖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的民事行为。由此,就案件同一合同效力法院认定与仲裁认为相抵触,天易公司认为仲裁裁决应予撤销。

 

2.仲裁裁决是无权裁决。仲裁委不是行政机关,不能代行文物管理行政职权。国家工商总局虽然是行政机关,但也不能超越行政职权确认江苏银行连云港分行所有的非国有文物是国有文物。仲裁裁决在事实认定部分对连云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证明》认证合法。从而,认定《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文物是国家禁止处置的国有文物,与(2015)连行终字第00106号行政裁定书事实认定相违背。故仲裁裁决属于无权裁决应撤销。

 

3.仲裁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国有资产的行政确权职能部门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仲裁委不能用民间仲裁权代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行政权,仲裁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应予以撤销。

 

4.本案《文物档案登记资料》证据是伪造的。诸葛晨东所举证据不是连云港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物管理部门的文物档案登记资料,诸葛晨东用自己伪造的《文物档案登记资料》的表格,盖上连云港市文物研究所的印章冒充连云港市文物行政管理档案登记资料,故仲裁裁决应予撤销。

 

(二)申请人诸葛晨东的撤裁理由

 

2016年12月15日,诸葛晨东向本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本院决定一并审查。诸葛晨东请求撤销连云港仲裁委员会(2016)连仲字第0008号裁决书。事实和理由如下:

 

1.仲裁程序违法。在仲裁委受理的(2012)连仲字第270号诸葛晨东与天易公司仲裁案件中(与本案的仲裁请求、争议焦点、理由相同),因该案双方争议较大,案件类型较为特殊,仲裁委在审理期间对涉案标的物是否为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拍卖合同是否有效等专门性问题组织有关专家咨询,召开专家咨询会议,而咨询的专家成员中天易公司所选的仲裁员朱舟平即在专家之列,且该仲裁员发表专家意见与本案天易公司的观点一致、与诸葛晨东意见相左,诸葛晨东有理由认为天易公司推选朱舟平为其所选仲裁员完全会作出有利于天易公司的裁决。作为被选为仲裁员的朱舟平本应当依照《连云港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书面披露其曾担任过专家咨询组成员,可能导致当事人对其公正性产生怀疑,但是该仲裁员及连云港仲裁委均未发送申请人应当披露的事项,而是予以隐瞒,显属违反了仲裁规则。

 

2.裁决系枉法裁决。(2016)连仲字第0008号裁决书前半部分论证江苏银行连云港分行、天易公司转让、拍卖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违法而转让拍卖行为无效,而后却以合同有效适用法律,前后自相矛盾,显系肆意曲解法律破坏法律的正确实施,确系枉法裁决。

 

三、审查查明的事实与法院意见

 

(一)审查查明的事实

 

经审查查明:

 

20161117日,连云港仲裁委员会作出(2016)连仲字第0008号裁决:一、江苏银行连云港分行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诸葛晨东返还60万元保证金。二、天易公司对上述6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三、对诸葛晨东提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另查明,连云港仲裁委员会根据天易公司与诸葛晨东签订的《协议书》仲裁条款的约定,于2012719日立案受理了拍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2)连仲字第270号。201289日,诸葛晨东提出反请求,2012815日,仲裁委决定立案受理,案号为(2012)连仲字第318号,并通知双方当事人与(2012)连仲字第270号合并处理。201399日,仲裁委召开专家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专家人员中有朱舟平,朱舟平亦发表了意见。2014110日,仲裁委作出(2012)连仲决字第270号、318号《决定书》,分别准许天易公司、诸葛晨东撤回仲裁申请。

 

还查明,在(2016)连仲字第0008号仲裁案中,朱舟平作为仲裁员,于20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