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国仲动态

探索法人治理结构 推动东盟仲裁事业发展

来源:海南国际仲裁院 发布时间:2017-03-06 16:17

为配合国家“一带一路”发展战略,促进仲裁机构之间交流互动,海南仲裁委员会(下简称海仲)施文主任与李燕兵常务副主任一行人于201732日下午前往深圳国际仲裁院(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即SCIA)交流考察。交流内容为学习SCIA法人治理结构的改革经验及探讨开展与东盟国家有关仲裁机构合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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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仲考察团与SCIA同仁合影)

近年来,海仲在仲裁机构改革创新方面采取诸多举措,实现全年受理案件1538件,涉案标的额107.4315亿元(同比增长2.2%37.%);结案1429件(同比增长2.66%),结案率达到80.33%的好成绩,但在仲裁机构治理方面相对滞后与存在不足。而SCIA系中国第一个通过立法方式确立法人治理模式的仲裁机构,20121124,深圳市政府公布第245号市政府令,正式就深圳国际仲裁院的法人治理模式、职责范围、业务模式创新、加强与香港的合作、仲裁专业队伍建设与管理以及建立有效监督机制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本次交流施文主任从目前海仲特点出发,向SCIA刘晓春院长了解SCIA的法人机构特征及探讨海仲学习法人治理结构的可行性。

交流席上,刘院长谈到仲裁机构采用法人治理结构模式须具有一定的历史机遇及机构要求,例如政府批准支持、实现自主纳税等。SCIA法人治理结构为理事会行使决策权,即由理事会决策仲裁重大事项,SCIA基于国际化安排,理事会中必须设有涉外理事,目前有12名理事,理事每年至少须召开二次理事会会议,召开理事会议票决程序相对复杂,理事成员均为国内外知名法律人士,具有资深法律经验,为保障仲裁机构的仲裁事项决策的准确性与公正性,在成为理事成员前须明确廉洁背书,且理事会秘书需双语水平,在处理理事事宜中投入大部分精力。

施文主任听取刘院长的介绍后,向其询问SCIA外国理事成员及SCIA机构名称问题,刘院长对此亦进行了详解。

在后一交流环节,施文主任向刘院长介绍海仲在东盟仲裁业务方面取得的成果,希望通过中国东盟法律合作中心的平台,联合SCIA为东盟国家仲裁事业推送优秀仲裁员及仲裁业务,进一步推动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发展,解决境内外商事争议。刘院长表示将积极配合东盟仲裁事业发展,拟在双方交流上谋求更多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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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双方在SCIA会议室进行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