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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仲委机关业务部门召开《仲裁规则》 可实施修改建议会

来源:海南国际仲裁院 发布时间:2017-03-09 15:42

继委机关2017年3月3日下午召开修改本委《仲裁规则》征求意见座谈会后,委机关仲裁二处于3月7日专门召集本部门办案秘书就有关问题作进一步探讨,切合办案实践,探讨可实施修改建议。

建议提出:一是在规则中规定当事人或仲裁庭应在本委制作的鉴定机构名册中选定或指定鉴定机构,明确规定不预交鉴定费用视为撤回鉴定申请;二是规定对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由仲裁庭审查决定是否接收;三是规定证人出庭应履行的诚信等义务;四是规定仲裁庭认为有必要合并审理且经双方同意的,可合并审理。此外,建议会还针对规则中其他待修改之处及修改后的操作问题提出了意见。

仲裁二处希望通过召开本次建议会能够为修改《仲裁规则》提出一定可行性建议,也期待修改后的《仲裁规则》不仅有利于办案工作需要,还能更好的体现海仲“廉洁、公正、高效”的服务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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