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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影响之法律研究专栏】三、关于疫情影响旅游类合同履行情形及法律适用

来源:海南国际仲裁院 发布时间:2020-02-22 15:44


【疫情影响之法律研究专栏】(三)

关于疫情影响旅游类合同履行情形及法律适用

吴坤卿



前      言

海南国际仲裁院作为海南省政府依法设立的全省唯一民商事仲裁机构,积极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部署,按照“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恢复生产”的要求,针对疫情影响合同履行等法律问题迅速组织开展专题调研。2月11日,我院向海内外全体仲裁员发出调研通知,号召广大仲裁员勇于担当,积极开展调研活动。许多仲裁员克服困难,立足本行业、领域实际,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所提交的调研成果对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加强风险防控,防范和有效化解纠纷,促进经济社会平稳有序健康发展,具有较强的参考价值。我院从中遴选部分优秀调研成果,自2月20日起陆续发布。在此基础上,我院将持续深入推进对疫情影响合同履行等相关法律问题的综合分析研究,以期为我国抗击疫情、快速恢复生产生活秩序、推动海南自贸港建设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摘    要

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自2020年春节前,在中国武汉爆发,继而随着春运迅速在全中国蔓延,甚至蔓延到了世界各地,使得春节度假黄金周变成了疫情防控周。为了有效控制疫情,从中央到地方积极采取封城、封区、封村,中断疫情区域飞机、轮船、高速公路交通往来,采取多种隔离有效措施,实行“早发现,早隔离,早医治"。此次疫情使旅游类合同的履行出现了四种情形,包括继续履行旅游合同情形,终止履行旅游合同情形,延期履行旅游合同情形,协商征用酒店旅游合同情形等,下面就四种情形及法律适用逐一展开阐述。


一、继续履行旅游合同情形及法律适用。

指在包价旅游合同签订后,疫情发生初期,防控隔离文件未出来之前,各类涉外出境旅游合同和国内旅游合同的履行情形,这种情形的合同履行,应当尊重《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必须诚信履行原则继续履行,因为在此期间旅游合同履行的条件尚具备,包括航班照飞,旅游车照跑,景区景点照开,旅游酒店还营业。对部分旅游者因预防性较强,而提出不继续履行合同的,应按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来处理。(注:出境旅游合同与国内旅游合同由均由国家旅文局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格式定制)以出境旅游合同为例,关于旅游者提出解除旅游合同的,旅游者按下列标准向旅行社支付业务损失费:出发前30天至15天,按旅游费用总额的5%;出发前14天至7天,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0%;出发前6天至4天,按旅游费用总额的40%;出发前3天至1天按旅游费用总额的55%;出发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70%;上述比例支付的业务损失费不足以赔偿旅行社的实际损失的,旅游者应当按照实际损失对旅行社予以赔偿,但最高额不应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如果是旅行社在出发前30天内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向旅游者退还旅游费用外,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出发前30天至15天,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出发前14天至7天,支付旅游费总额5%;出发前6至4天,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出发前3到1天,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

比照旅游者和旅行社双方违约责任的比例,会发现旅游者赔付旅行社比例高达70℅,而旅行社赔付给旅游者,最高比例仅为20%,这是否公平对等和是否前者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约金不得超过实际损失30%的规定呢?笔者认为,两者违约金数字表面上看相差较大,但实际上是公平对等的,两者的最终实质所得赔偿额大概相当。这是因为旅游者因违约提前解除合同而造成的旅行社的业务损失费并非旅行社单方最终所得。旅游者与组团社签订包价旅游合同时所交的旅游总费用,包含了定机位费、交通费、酒店住宿费、餐饮费、景区景点门票款和娱乐单位定座费等费用,这些费用在旅游团出发之前,已由组团社大部分转付给了地接社,用于旅游行程相应定点的交通运输公司,酒店餐饮单位,景区景点和娱乐单位等,而这些辅助履行旅游合同的单位,往往不会因为包价旅游合同的解除而退费,因此,提前解除合同过错责任在旅游者时,应该由旅游者承担赔付业务损失费高达70%,这是尊重事实的立法本意。70%业务损失费,如果按交通运输公司、酒店、餐饮、景区景点、娱乐单位、旅行社等6个单位按平均比例分担,其比例少于20%,不高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违金不得高于实际损失30%的司法解释规定,与旅行社赔付的比例在20%以内,大致相当。


二、终止履行旅游合同情形及法律适用。

随着中央和地方各级防控指挥部发布的文件及世界卫生组织发布文件证明,疫情已被明确定性为世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属于《合同法》和《旅游法》所规定的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属于法律所规定的“不可抗力”。(注本文成文之日疫情发布已经近一个月,且国家尚未研发出有效疫苗或有效药物)对于不可抗力的出现,准备履行的旅行合同或正在履行的旅游合同,经双方协商,可以终止履行。根据《合同法》第117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另根据《旅游法》第81条“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刻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另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因疫情的蔓延,相应的运输单位、景区景点、娱乐单位等根据政府防控指挥部要求,临时关闭和实施隔离观察等情形,需要终止准备履行或者正在履行的合同的,合同双方要妥善解决,就是要求合同双方及相应的辅助履行合同方要本着对公共安全负责,对国家负责的精神,采取积极的减损原则,根据履行情况,旅游经营者能退还多少费用就应当退还多少。根据《旅游法》第67条“不可抗力影响行程不能继续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三、延期履行旅游合同的情形及法律适用。

延期履行旅游合同是指合同签订后,旅游者已将旅游费交给组团社,组团社已经分别向交通运输单位订车,向酒店预订房,向景区订票,向娱乐单位定座,且已经付款。在旅游团准备开始,疫情突然来袭,政府采取了封城、封路等防控措施,导致旅游行程无法开展,费用无法及时清退的情况下,经旅游者和组团社协商,双方同意旅游合同的履行期限延后,待疫情控制后的某个安全方便时段再履行。组团社已经预付的旅游款项,由组团社与相关的运输公司、酒店、景区、娱乐单位做好相应的延期协调,另向旅游主管部门做好旅游行程的变更登记。延期履行法律上属于变更合同履行时间。《合同法》第77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审批登记等手续",《旅游法》第67条“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与旅游者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合同变更(注旺季和淡季)应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四、协商征用酒店旅游合同情形及法律适用。

指疫情发生后出现需要隔离与确诊患者接触疑似人群,需要征用酒店的情况下,由市旅文局或市、区防疫指挥部与当事酒店协商征用整栋酒店。(如海口市的兵工酒店,滨海度假酒店)这类旅游酒店合同的价格应该按照市场价格,整栋酒店全部计价,并要求对隔离期间和结束由政府作为征用方和管理方,对整栋酒店进行直接接管,负责按期消毒和补给。酒店使用的被草等也应按市场价格补偿。防疫期结束后,对酒店一次性消毒验收合格交付才算合同履行完毕。疫情之初,有些被征用酒店存在顾虑,担心用于隔离安置疑似感染旅客,对酒店以后的经营有重大影响,而不积极配合。在特殊时期,防疫指挥部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和酒店主管部门的配合下,采取了强制征用之后,再与酒店业主补签《租赁酒店合同》就属于此类合同,这类合同的履行必须遵守法治征用原则、公平原则、市场价格原则和诚信履行原则。

疫情作为公共卫生事件,是不可抗力情形,但是,不可抗力还存在一个重要的时间概念,就是不可抗力的起算时间和结束时间,这个时间应当以合同签订地和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政府或者疫情指挥部宣布的时间为准,包括中央级省级市级区级,但当时间出现先后不一致时,开始时间应当以最先宣布开始时间为准。结束时间应当以最后宣布结束时间为准。这是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和合理防范原则,这有利于明确各类旅游合同因疫情影响的履行时间,为法律事实认定统一判断标准。




作者:吴坤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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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海南省电视总台新闻频道法律顾问

海口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局法律顾问

海南上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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